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居转户落户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3-06 来源:网络
(本月起,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享受19项政策待遇)
《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今天公布,并于本月起实施。《若干规定》明确,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将享受19项政策待遇。
《若干规定》所指的留学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若干规定》明确,在国家和本市允许和鼓励投资的行业范围内,留学人员可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上海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也可自办企业或与本市企业合资,还可用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上海投资。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可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并可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或创业资金。
本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建立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园区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
留学人员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科技创新券等创业扶持政策。
(一)在国家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入外籍的除外)、顾问或咨询、技术专家;
(二)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三)担任国有企业法人代表;
(四)在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文化艺术院团、新闻媒体、金融机构、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或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中高级管理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
(五)投资教育、健康医疗等产业或开办建筑设计、律师、会计、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七)担任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八)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学术、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
(九)在境外开展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的研发活动,或将境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发;
(十)依托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与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促进国际人才交流;
(十一)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本市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或在本市设立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对接国际创新资源,为国际创新成果孵化和转化开展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专业服务;
(十二)应聘在本市单位驻境外机构工作;
(十三)以其他方式为本市服务。
1.来沪工作或创业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高层次留学人员还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2.来沪工作或创业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其中,入外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
3.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办理就读手续。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按照规定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其子女在本市就读高中阶段并获得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文凭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考,报考在本市有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子女可入读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4.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现行做法办理工作许可,并可办理不超过居住证有效期的居留许可。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应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5.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可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称评审、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
6.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未就业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享受延迟申领养老金等相应待遇。
7.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在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可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等手续。
8.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申请参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
9.本市为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提供居留和出入境便利。入外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或R字签证(人才签证);入外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或符合市场化人才认定标准的留学人员,经相关部门或工作单位推荐,可按照规定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10.本市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高层次留学人员来上海创业、工作、短期讲学的资金资助和有关补贴。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制定。各区政府可相应设立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和工作等。
11.本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关心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偶的择业,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录用。
12.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办理落户和《上海市居住证》B证“绿色通道”、开立个人自由贸易账户、通关便利等待遇。
13.未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市公务员局可结合留学人员的特点,根据政府机关的需求,组织符合规定的留学人员参加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14.鼓励本市保险企业开发适应留学人员医疗需求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探索搭建面向高层次留学人员的本市保险企业国际商业医疗保险信息统一发布平台。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医院进一步改善留学人员的就医环境,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的直付网络系统。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第三方国际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15.留学人员在本市的工作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贡献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后从优确定。高校、科研院所等高层次人才集聚的事业单位对不超过本单位在编人数一定比例的,可自主认定优秀留学人员为高层次人才,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自主决定薪酬水平,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16.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可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照住房货币化的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鼓励各区、产业园区和企业向优秀科技创新创业留学人员提供租房补贴或实物房源租赁。
17.留学人员回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汇入、汇出。
18.留学人员因科研、教学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等,应依托其所在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如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报关单等材料,到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19.对在本市工作和创业的杰出留学人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积极营造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来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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