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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7-05 来源:网络
(连云港人才补贴政策及申请流程领取方法)
连云港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一支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适应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需要,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学习,经办理有关手续,来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省驻连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生产科研工作的以下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重点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四)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员;
(五)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含外国专家和特殊人才);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和科技成果的人员;
(七)我市发展重点领域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含高技能人才)。
二、引进方式
按照“双向选择、来去自由、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方针,除正式调动外,可采取签约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投资兴办实业,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合作设立技术中心、研究所和实验室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工作,确保人才引得准、引得进、用得好、出成效。
三、优惠政策
(一)凡引进的下列高层次人才,前3年按其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时间,每月享受生活补贴,标准为:
两院院士8000元;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3000元;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000元;
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1000元。
在财政拨款单位工作的,生活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
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从同级财政专项资金中按其补贴金额的10-50%申请资助。
(二)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聘用合同的,可享受安家补贴。标准为:
两院院士60万元;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30万元;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15万元;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10万元。
其中:两院院士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他人才不少于7个月。在财政拨款单位工作的,安家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从同级财政专项资金中按其补贴金额的10-50%申请资助。财政负担的安家补贴由同级财政分3年支付。
2009年以后来我市企业工作的,4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人才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才一次性享受安家补贴3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可直接进入成本。确有困难的可从同级财政专项资金中按其补贴金额的10-50%申请资助。
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安家补贴享受对象的,双方同时享受安家补贴。
高层次人才可优先享受人才安置房优惠政策。
纳税级次在区级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生活补贴、安家补贴获得财政资助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报获得批准的可享受不低于100万元的省资金资助。对高层次人才所从事的科技开发项目,优先列入市创业创新扶持范围。
(四)优先解决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问题。
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晋升、聘任,不受单位结构比例或指标限制。具有硕士学位且工作满两年的,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可提前1至2年破格报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博士学位的,可提前1至2年破格报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报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允许用人单位先聘后评、低职高聘。
(五)建立和完善向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机制。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管理、技术、资金、项目和科技成果作为生产要素可参与分配。鼓励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承包、技术入股等多种分配形式。高层次人才的职务科技成果已转化取得经济效益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个人奖励。高层次人才来我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获得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和部分企业所得税。
(六)建立高层次人才补充保险制度。
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须为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提高标准,向高层次人才倾斜。企业还可增购商业保险,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更多保障。
(七)引进到我市(含县)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市区。引进人才要求为配偶安排工作的,原则上在用人单位系统内就业,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协助;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到重点中学或市区小学。
(八)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办理调入手续的,人事部门准予重新建档,免费人事代理,承认其原身份、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九)实行高层次人才休假体检制度。根据我市实际,逐年提高专家和优秀人才休假体检标准。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定期安排休假、体检,切实保障身心健康。
(十)设立市创业创新人才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对在我市创业、创新、创优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重奖。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人才工作协调机制。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市人事、财政、科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完善高层次人才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投资回报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人事局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资助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评审和提请审批等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情况,负责相关资金拨付工作。该项资金列入经常性审计项目,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
(四)建立工作居住证制度。
允许各类高层次人才以兼职、短期服务等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我市工作。因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愿办理户口迁移和人事调转的,可申领《人才工作居住证》。
(五)建立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机制,实行经费补助审批制度。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申请,专家认定,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服务保障
(一)及时发布人才信息。
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层次人才开发目录和需求信息。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才开发统计系统,及时掌握高层次人才需求情况,编制引才目录,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引进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加强全市思而学教育网站建设,提高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对称程度,充分发挥网上高层次人才交流平台作用。
(二)开辟引才“绿色通道”。
市人事局具体承担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限时办理和服务承诺制度,提供“一站式”服务,确保人才引进畅通无阻。对企事业单位申报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一事一议制,特事特办。
(三)加强人才载体建设。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当年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博士后进站工作、进站后已按合同完成成果研发并应用于小批试产、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投产的,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积极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区加快推进留学人员创业平台建设,高标准、高起点地做好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工作,完善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提升创业园区的服务功能,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大力吸引留学人员来连创业,提高创业园吸纳和承载海外留学人才智力的能力,使之成为我市吸纳海外留学人才创业创新的有效载体。
(四)营造引才良好氛围。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高层次人才取得的重大成就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高层次人才踊跃来连创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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