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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7-07 来源:网络
(2022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览)
2022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具体包括了哪几类的人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览,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
2022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体包括:
①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②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目前仍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在册学生;
③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的人员;
④本市非农“集体户口”人员中的无医疗保障人员;
⑤本市城镇户籍,在国外读书的学生;本市“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且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⑥本市城镇户籍“袋袋户口”人员;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
⑦征地养老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城镇高龄老人和城镇重残人员。
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①
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其中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外来媳妇(女婿)”的婚前子女或离异后归其抚养的子女;本市户籍在外省市或国外就读的学生;辅读学校的在册、在籍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18至20周岁的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包括20周岁以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在本市就读和在外省市就读的复读生。
取得本市户籍的事实抚养、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儿童以及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借读生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②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包括持《B类居住证》人员子女)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③本市户籍人员与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户籍子女,已在本市就读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④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在中学插班的西藏高中生。
3、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4、其他人员:
①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②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③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本市户籍职工老年遗属。
④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人员。
医保作用
1、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2、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3、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4、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5、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关于医疗保险的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有哪些?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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