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10-16 来源:网络
(上海出台新政:这些人将享受一份专属补贴!来看看你符合条件吗)
市人社局日前印发《关于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围绕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强化技能提升、加强人才体系支持、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具体而言,本市将通过实施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措施,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政策规定,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本市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就业,可按规定在就业期间申请享受专项就业补贴。本市郊区农民在户籍地所在区之外的区跨区就业的,可按规定在就业期间享受跨区就业补贴。市场化就业存在困难的本市农民,可寻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帮助,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工作。有返乡下乡创业意向的创业者开办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契合乡村产业特点的创业组织,带动乡村产业振兴和就业增长,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等政策扶持。
为进一步提升农民的职业技能水平,本市还将加大农民职业培训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鼓励农民高技能人才、乡村工匠、非遗传承人等申报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专项资助和上海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
同时,本市还将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人才引领作用,开展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培养选拔一批高层次农业技术人才,并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设置,拓展评价范围,畅通新型职业农民、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对长期扎根乡村基层一线,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时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此外,本市还将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加大农民民生保障力度。政策要求,本市将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将本市农民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推进农民合作社、合作联社、家庭农场就业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加大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推进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切实保障从事平台经济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关于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一、文件中的“郊区”是指哪些地区?
答:文件中的“郊区”为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青浦区、松江区、金山区、奉贤区和崇明区。
二、低收入农户就业专项就业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本市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就业(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除外),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就业期间申请享受专项就业补贴。专项就业补贴按月发放,每人享受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时,此专项就业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各区予以配套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三、农民跨区域就业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本市郊区农民实现跨区就业(在户籍地所在区之外的区就业),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就业援助基地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月缴费基数低于当年本市职工基本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1.2倍的,可申请在就业期间享受跨区就业补贴。跨区就业补贴按月发放,每人享受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市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各区予以配套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哪个部门确定?
答:民政部门确定“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名单。
五、低收入农户就业补贴和农民跨区就业补贴能否同时享受?
答:低收入农户就业补贴和农民跨区就业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六、为什么要开展农民职业培训?
答: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要求,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本市农民非农就业需要,提升本市农民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农民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
七、本市在加强农民职业培训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一是实施农民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是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大对现代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扶持力度,探索在新城职业院校等单位挂牌建立技师学院等。
三是支持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农民高技能人才、乡村工匠、非遗传承人等申报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专项资助和上海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举办乡村振兴技能大赛等。
八、农民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答:对本市60岁以下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鉴定考核合格的,按规定标准给予80%培训费补贴,其中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按规定标准给予100%培训费补贴。对本市农民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予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九、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哪些举措?
答: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快推进劳动仲裁、监察“一口受理”,健全劳动监察“一处举报投诉,全市联动处理”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十、单位想申报专家服务基地或专家服务基层项目,对提供服务的专家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提供服务的专家主要从高层次人才比较集中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遴选,重点是两院院士、国家特聘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回国(来华)定居专家、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国家、省级重点联系专家,以及其他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具有服务基层的良好意愿,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基层的工作、生活环境。
十一、单位想入驻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入驻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流动站或工作站;
(二)具有较强技术实力,能结合单位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所提出的研究项目有利于单位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也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技和管理人才;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十二、如何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答: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含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市博管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受理在沪单位设立申请,并结合国家和上海发展战略目标和功能布局需要组织评估,提出推荐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评议、批准。
十三、在乡村振兴人才引进方面,有哪些支持举措?
答:为支持乡村振兴相关人才引进工作,本市已将都市现代农业、种业种源等领域纳入人才引进重点支持产业范围。上述领域经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纳入重点机构范围的用人单位,其引进的具有两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的核心业务骨干(应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以及具有一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优秀人才,均可直接申办落户。
十四、在鼓励和引导人才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方面,有什么支持政策?
答:对于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在申请居住证转办本市常住户口时,居住证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由7年缩短至5年。
十五、什么是“三支一扶”?
答:“三支一扶”工作,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简称。根据中组部、国家人社部等部门相关文件要求,上海市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竞争择优、统一组织的方式,每年面向当年度上海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当年度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校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主要到宝山、崇明、奉贤、嘉定、金山、闵行、浦东、青浦、松江等区乡镇及农村基层从事2-3年的“三支一扶”工作。具体政策详情可参阅当年度上海市“三支一扶”招募公告及政策问题。
十六、如何做到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
答: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共同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向用人单位和各类就业群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面向没有就业的城乡居民。本市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十七、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具体针对哪些对象?
答: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区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的养老保险费。根据目前本市的相关规定,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年1100元确定,其中个人缴纳55元(重残无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余部分由区政府代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年500元确定,其中个人缴纳55元,其余部分由区政府代缴。
十八、未来如何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答:一是根据国家和本市要求,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二是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对应的缴费补贴,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十九、在农民合作社、合作联社、家庭农场就业的哪些人员可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农民合作社、合作联社和家庭农场的成员,凡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经个人和集体协商一致后,可通过集体参保方式,参照《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保的农民合作社、合作联社和家庭农场成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4%。其中,2021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为5975元/月,上限为元/月。
二十一、农民合作社、合作联社、家庭农场就业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凡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合作联社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在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凡经本市区农委认定的家庭农场,可凭所在地区农委出具的相关证明,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十二、近年来,上海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迅速,为进一步保障新业态就业人员权益,有哪些工作思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本市作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新业态蓬勃发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众多的特大型城市,将根据国家职业伤害保障总体要求,积极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切实保障从事平台经济的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十三、为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贯彻《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有哪些工作思路?
答: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0号)要求,本市将结合实际,制定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完善本市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牢固树立预防优先工作理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推进工伤预防工作,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加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力度,提升劳动者的安全防范、依法维权和遵纪守法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二十四、本市长江退捕渔民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长江上海段退捕工作相关区核定,本市长江退捕渔民的对象范围为在本市登记在册的长江渔业船舶所涉及的长江渔民。
二十五、本市长江退捕渔民可享受哪些就业帮扶?
答:本市长江退捕渔民是本市公共就业服务的重点帮扶对象。本市按规定将退捕渔民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支持有意愿的退捕渔民从事海洋渔业捕捞工作,支持渔民自主创业,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发护渔员等岗位,增加退捕渔民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对于有求职意向的退捕渔民,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根据其就业安置需求,制定转产就业安置方案,提供针对性就业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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