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11-27 来源:网络
(赣州市本级线上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业务操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人才工作要求,打造全市最优人才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简称“赣县区人才政策15条”)。
一、推动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落户的国家实验室、国家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博士后研究工作站、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等国家级平台给予300万元资助,省级平台30万元、市级平台10万元。
二、发放科研人才津贴。全职在我区平台从事科研工作
的人才,在兑现上级人才津贴的基础上,国家级人才每人每年发放科研津贴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3万元、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职称、取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2万元,连续发放3年。
三、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在我区新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并被认定为产业领军人才(A+类)的,该企业最高可享受“8个2000万”的扶持政策:
??(1)项目无偿资助,根据评估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含上级补助);
??(2)流动资金贷款,享受“财园信贷通”等最高2000万元贷款;
??(3)贷款全额贴息,给予最高2000万元贷款的贴息补助;
??(4)厂房租金及设备补贴,累计最高2000万元;
??(5)科技创新奖励,企业投产5年内所缴税款,按区财政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累计最高2000万元;
??(6)上市奖励,对在境内主板成功新上市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含上级补助);
??(7)做大做强奖励,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奖励2000万元;
??(8)股权投资基金扶持,享受最高2000万元股权投资。
四、加大柔性引才力度。企业从省外柔性引进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的,按合作协议当年薪酬的40%、最高10万元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助。
五、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对纳入市、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人才,符合调动条件的,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引进到我区非公企业全职工作的,按每年6000元标准发放人才津贴,连续发放3年。
六、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在执行现有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上,对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全日制硕士应届毕业生,一次性补助2万元安家费;对在我区非公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一次性补助1万元安家费。
七、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区内职业、技工院校新设与首位产业方向一致的专业,给予每个专业最高50万元补助;职业、技工院校与我区企业开展合作办学,每个班次给予5万元办学资助;新培养出的技能人才在我区非公企业就业满1年以上的,分别补助学校、学生各2000元/人。
八、加大自主举荐人才力度。被市人才办认定具备自主举荐人才资格的企业,在举荐2个名额的基础上,年纳税额每2000万增加1个名额,当年最多举荐8个。
九、支持申报人才计划。对我区申报人才计划的人才和团队,按国家级2万元、省级1万元、市级5000元的标准给予参评经费补助;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实施学历、职称提升计划。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新取得国民教育硕士、博士学位,与用人单位续签2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区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学费补助;新取得副高、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含职业资格)的,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奖励。
十一、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技能人才、乡土文化人才培育工程,每年开展一次乡土人才评选活动,评选一批经营能人、种养能手、能工巧匠、科普达人、民间艺人等优秀乡土人才,并给予入选者3000元/人的奖励。
十二、支持人才服务载体建设。鼓励在外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人才工作站,对作用发挥好的,每年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支持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村(社区)建设人才驿站,对作用发挥好的,给予1-2万元经费资助。
十三、开通入学绿色通道。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董事、监事、副总经理以上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子女在我区学校就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不受户籍限制自主择校,就读高中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可自主择校。
十四、提升人才医疗保障水平。为高层次人才配备家庭医生,在区直属医院安排专人对接,提供全程服务;设立人才保健基金,为高层次人才购买大病商业补充保险,每年免费体检。
十五、提供人才住房保障。构建多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体系,为各类人才提供人才住房和人才公寓,可通过“免租、减租、成本价购买、购房补贴”等形式保障供给。自行解决住房的高层次人才,给予20-50万元购房补贴。
注意:本意见为赣县区(赣州高新区)在执行市人才政策基础上增加的配套和补充政策,与我区原有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支持中国科学院赣江创新研究院政策措施按照赣市才发〔2020〕2号文件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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