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12-05 来源:网络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延缴登记)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登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07-01
第十六条
第二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省级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无
五、市级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六、县级规定
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建德市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01-01
第一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
3.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4.本市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
(二)劳动年龄段内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2.本市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在本市实际缴费(包括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三)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符合国家、省、杭州市规定的其他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4%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确定,其中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职工个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缴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当年新增职工按第一个月工资收入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增职工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每月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8%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雇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全额缴纳,雇工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工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其余10%由雇主缴纳。缴费基数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计算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8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3.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预收,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调整。
(六)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8%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确定。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
(八)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一次。
参保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应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其他符合国家、省、杭州市规定的人员,按照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十)参保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一)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其符合条件时的计发办法核定,并从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十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或1997年底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式中: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和1997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997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1.4%。
上述计发办法同时适用退职人员。
(十三)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照本人当年实际缴费的月基数之和除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全部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
(十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工资制度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视同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十五)视同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指数按替代指数1.279确定。
(十六)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缴费(或补缴)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或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十七)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时,其缴费工资指数按折算时的缴费基数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十八)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转入的缴费基数与对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十九)计算职工基本养老金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二十)参保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核定手续时,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享受条件的,其一次性补贴按国家、省、杭州市有关政策计发。
(二十一)新增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在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规定、计发参数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可先预发一定数额的职工基本养老金;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规定、计发参数公布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职工基本养老金,当年度预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多退少补。
(二十二)参保人员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市当年最低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退职人员;
2.中断缴费人员;
3.其他按规定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十三)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
(二十四)参保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3.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十五)以下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至满15年:
1.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且属于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市、桐庐县和淳安县户籍人员;
3.流动就业人员,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待遇领取地的;
(二十六)与参加建德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定属应缴未缴的,可以补缴。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办理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执行。
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条件的,中断的缴费年限可以申请补缴,申请补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中断的缴费年限。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按照办理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执行。
已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予补缴(经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定的除外)。
(二十七)2011年7月1日前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符合办理继续缴费条件的人员,继续缴费满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补足15年。
(二十八)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或雇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次月为其办理减员手续并告知本人;未及时办理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在次月暂停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可办理续保的人员,因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而造成的该中断缴费年限可以补缴。
七、受理机构
建德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八、决定机构
建德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含视作缴费)不满15年。(二)统筹地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延缴的人员。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1-
办公地址:建德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98号)1-9号窗口;建德市行政审批中心乾潭分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万乐路100号)人力社保窗口;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路1号)劳动保障窗口;建德市更楼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更楼街道黄岙村艾溪路1016号(普惠家园对面))劳动保障窗口;建德市洋溪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501号)劳动保障窗口;建德市梅城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城南西路23号)劳动保障窗口;建德市三都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文卫路9号)劳动保障窗口;建德市寿昌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寿昌镇溪边路90号(南门广场))劳动保障窗口;建德市大同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大同镇柳城西路1号(大同镇中心幼儿园))劳动保障窗口;建德市乾潭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万乐路100号)劳动保障窗口;建德市杨村桥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杨村桥镇新安大道东段1号)劳动保障窗口;建德市下涯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洋桥头1号)劳动保障窗口;建德市大慈岩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荷花路10号)劳动保障窗口;建德市航头镇便民服务中心(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航头镇溪沿村405号(航头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窗口;建德市李家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李家镇左边金石右边路1号)劳动保障窗口;建德市大洋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鱼鸣路2号小微创业园7幢)劳动保障窗口;建德市莲花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莲花镇莲花路65号新天地商厦一楼)劳动保障窗口;建德市钦堂乡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钦堂乡钦堂村127号(邮政储蓄银行对面))劳动保障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核标准
办理结果
收件
即办
窗口工作人员
按照事项收件要求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收件。
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工作人员收下材料或者获取政务服务网申报数据。
受理
即办
窗口工作人员
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以录入受理。
审核
即办
工作人员
对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范核对业务处理。
符合条件的做出审核决定。
办结
即办
工作人员
业务规范处理。
对材料进行归档处理。
送达
即办
工作人员
启动送达流程。
根据告知渠道对审核决定内容进行告知或送达。
十五、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5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免费
十八、审批结果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可以通过0571-电话咨询、浙江政务服务网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或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建德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98号)1-9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受理地点:建德市行政审批中心乾潭分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万乐路100号)人力社保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路1号)劳动保障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更楼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更楼街道黄岙村艾溪路1016号(普惠家园对面))劳动保障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洋溪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501号)劳动保障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梅城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城南西路23号)劳动保障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文卫路9号)劳动保障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
受理地点:建德市寿昌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寿昌镇溪边路90号(南门广场))劳动保障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受理地点:建德市大同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大同镇柳城西路1号(大同镇中心幼儿园))劳动保障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乾潭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万乐路100号)劳动保障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杨村桥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杨村桥镇新安大道东段1号)劳动保障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下涯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洋桥头1号)劳动保障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
受理地点:建德市大慈岩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荷花路10号)劳动保障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
受理地点:建德市航头镇便民服务中心(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航头镇溪沿村405号(航头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李家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李家镇左边金石右边路1号)劳动保障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
受理地点:建德市大洋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鱼鸣路2号小微创业园7幢)劳动保障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
受理地点:建德市莲花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莲花镇莲花路65号新天地商厦一楼)劳动保障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1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0-4:40
受理地点:建德市钦堂乡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钦堂乡钦堂村127号(邮政储蓄银行对面))劳动保障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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