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研究生博士落户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2-02 来源:网络
(上海分居落户政策,一个更快落户上海的方法,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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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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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和《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符合相应条件,即可落户上海。
注:这个是人才分居落户政策,不是投靠落户政策。人才分居落户审批权限在人社部门,投靠落户审批权限在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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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官方资料和办理经验综合整理,转载注明即可。若有不足之处,欢迎留言补充。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
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或调入一方向接收单位提出申请,在沪方无工作单位的也可以通过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在沪方为派遣制员工的,由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申报)。
(二)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聘代评的除外),并被聘用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管理人员确认:在管理岗位工作,具备(1)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提供报到证;(2)聘用制干部,提供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登记表。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等、以及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含相当级别);
2.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以取得本市户籍起算)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沪人[1999]122号文件中,规定无分居年限的情况,原则上把握在进沪手续办结时已分居满一年。
二、申请流程
1、备齐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的人事代表递交服务窗口;
2、服务窗口受理后,安排网上申报。网上审批通过后,通知申报单位前来领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令”、《确认单》等证明(签收);
3、申报人员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同时携带调动人员身份证、调令及“迁沪落户确认单”,到上海市公安局或落户地所在区公安局户政科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4、申报人员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①“迁移证”需打印;②“迁移证”上身份证号码需升至18位;③出生地、籍贯写到省、市(县)一级;
5、申报人员持调令回外省市调出单位办理调离手续(调档和出具行政关系介绍信);
6、申报人员到调入单位报到后,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并由调入单位加盖公章;
7、申报人员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迁沪落户确认单》、《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行政关系介绍信》,至服务窗口领取《申报户口证》;
8、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迁沪落户确认单》、《申报户口证》及入户地的户口簿,至入户地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9、户口报入后,单位办理员工录用等后续事宜。
三、所需材料
1、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原件);
3、申请人(在沪方或调沪方)本人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4、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单位、接受单位、申请人分别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6、调入方和在沪方的学历(学位)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需做教育经历背景信息核实的,提供2份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需留存至学历审核完成方可取回。
7、双方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还需提供职称批复证明;
▲通过评审、考试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或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及聘任证书等;
8、调入方由本市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9、调入方在沪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入函和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并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0、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户口簿上不能准确反映出在沪方何时何原因进沪的人员,另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户口证明应如实反映婚姻状况。
▲在沪方何时何原因进沪的书面证明到在沪方通过进沪审批后首次落户上海的户籍地派出所出具。
▲外省市农村户籍人员须先行办理农转非手续方可申报跨省市户籍迁移。
11、婚育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无子女:结婚证书、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留原件);
有子女:结婚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户籍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留存的再生育审批表(二胎审批表)复印件(加盖留存部门公章)。
12、反映调入方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住房产权人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调入方户口原则上应落在配偶户籍地,有产权房的也可落户产权房所在地。
13、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获荣誉称号的证明,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育经历背景信息核实证书及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
▲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证明:当地社保中心打印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应体现出个人姓名、缴费单位名称、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等信息);在当地还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当地社保中心出具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四、工作规范
(一)、受理工作规范
1、受理工作由各服务窗口进行;
2、各服务窗口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申请表格、示范文本;
3、各服务窗口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工作;
4、受理程序和要求
(1)受理
核对申报材料,对于申报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办理条件规定要求的,接受申报材料,并当场填写、出具“材料接受凭证”,将“接受凭证存档栏”归入申报材料;
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办理条件规定要求的,暂不受理,并给予指导做到一次告知后即能受理;
对于申报中有虚假行为的,应立即报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备案。
(2)信息上网
将申报信息输入政务网或转入政务网。
(3)网上提交
对网上信息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政务网上提交审核。
(4)申报材料移交
申报材料在提交当天移交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
(二)、审核工作规范
1、审核工作由各服务窗口管理部门进行;
2、各服务窗口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负责受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兼任审核工作;
3、审核程序和要求
(1)信息审核
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审核申报材料和网上信息是否一致。
审核材料后,填写《审核意见表》,将《审核意见表》归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根据审核意见处理。
(2)网上提交
对于审核无误的,在网上提交审批;
审核发现错误的,在网上进行退回重新受理操作。
(3)申报材料移交
完成审核提交的申报材料等待审批通过后,移交服务窗口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存档。
(三)、审批工作规范
1、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工作由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负责;由各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的,审批工作由其区人社局负责;
2、审批程序和要求
审核网上提交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调沪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同意并在网上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在网上做出不同意调沪的决定。需要重新审核的在网上进行退回重新审核操作。
(四)、办理工作转移手续规范
1、办理工作转移手续由各服务窗口负责;
2、工作转移手续在审批同意决定做出后即可办理。
五、户口迁移流程
1、调动人员在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个工作日后,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申报单位工作关系接收证明到原受理点办理《申报户口证》;
4、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受理地点和电话
编辑:(上海政策咨询师,累计服务超10万网友,积分、落户、上学、学历、职称、留学、创业等问题,,私信联系)
2018-09-260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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